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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公司注册商标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巴中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4 08:17:36

有些企业老板会说:我这个公司最值钱的就是我的无形资产。我有时候会问:在哪里呢?拿来我看。

经常有朋友问:我写了一篇文章,但是署名是笔名,现在别人用了,我怎么说这是我写的?

类似的问题很多,反映出一个问题:很多人不知道怎么证明自己有知识产权。

证明房子是自己的,可以把房产本拿出来,上面有登记;证明电脑是自己的,很简单,手里拿着呢或者在自己的管控之下;证明电冰箱是自己的,电冰箱就在家里放着呢。这些东西证明归谁所有相对比较简单,但是要证明一本书的著作权是自己的,怎么办?要证明这个商标是自己的,怎么办?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无体(或者“无形”)财产,不能拿在手里,也不能独自占有。国家就规定了登记和注册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登记或者注册,都是由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的登记在册并公之于众的程序。因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客体不像有形物体一样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并且只存续与一个空间,可以在外在形态上把握。知识产权被称为一种无形财产,可复制性是其特征之一。一个电脑,占有它拿在手里就可以了。但是一篇文章,拿在手里不能占有它,因为可以同时有其他人在阅读、使用。所以,就需要一个登记或者注册的程序,把权利人公之于众,让大家都知道是谁创造的,使用的话应该经过谁的同意。

但是,著作权、商标、专利特性不同,适用登记与注册的程序不同,登记和注册起的作用也不同。

著作权的产生不用登记,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取得著作权。但是,为了固定著作权的权属可以到国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登记。所以,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经程序,只是起到固定证据和公示的作用。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经过注册的商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商品和服务中可以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但是,商标经过注册首先可以保证商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已经注册的商标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排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的,即如果在相同种类上的两个相同或者相似商标,一般是未注册商标不能再使用,注册商标可以阻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所以,巴中商标注册也不是商标权产生的必经程序。但是商标经过注册程序可以保证商标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相冲突时,一般注册商标会被优先保护。

专利必须进行申请、批准程序。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属于技术方案。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如果想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必须经过申请、批准程序。只有国家授权该项技术方案为专利,才能取得专利权。所以,官方审查和批准、公告程序是获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当然,如果某项技术方案没有申请专利,而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也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该项技术也不是专利了。

所以,假如企业说我这个公司最值钱的就是无形资产,它应该拿出来各种登记、注册的证书来证明这个问题,而非只是拿出电脑来指着里面的东西说:看,这就是我的无形资产。

商标注销程序,商标注销指的是相关部门根据巴中商标注册人本人或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使其失去相应权益的法律程序。那么商标注销程序是怎样的?

1、若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需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在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而注销注册商标时,可以选择整体注销,也可以选择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当商标所有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在相关部门提交将该商标注销的申请。但是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该商标时,是必须提交证明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在经过有关部门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一旦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法律所规定的宽展期内没有提交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会被注销。这是有关部门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注销该商标裁定的行为,是不需要人去提出申请才会发生的行为,只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满后所出现正常行为。

一、国内巴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二、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在商业迅速发展的今天,许多商家和企业越来越注重商标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长期宣传和使用后,若商标被驳回后,有些企业会寻找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进行商谈,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那么,商标共存协议是否会影响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商标近似的判断?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近期审结的尼克尔商标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在无证据证明商标共存协议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引证商标所有人对引证商标的处分以及对诉争巴中商标注册的态度。

可见,商标共存协议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考量因素,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意思自治的考虑而确认共存协议的效力,其前提必须是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综上,对商标授权的确权要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商标共存协议是否必然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仍要结合具体案件中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志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当事人签署共存协议的原因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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