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企业注册商标的常见问题
巴中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打讲解一下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
就本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有必要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联合商标;二是联合商标的转让限制。联合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叫做“主商标”,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甲公司中以“霸王”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册商标属联合商标,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整体转让给贵厂或者丙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甲公司将“霸王”等联合商标分割转让,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转让“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标的行为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从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可知,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资产多样组合的资产池的形式来进行产品设计,包括对资产本身的权利性质、收益来源或者时间周期等进行合理的组合搭配,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与与持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比实体资产要复杂很多。
首先,从知识产权自身价值而言,其权利状态具有不稳定特性,需要第三方机构对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归属、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以及可能出现的侵权诉讼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
其次,其作为基础资产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不仅与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有关,还与特定主体的运营能力和其他资源的相互配合有关,因此难以准确预估。
再次,知识产权价值不仅包括传统模式中以许可、交易作为现金流来源的显性价值,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自持使用或与有形资产组合使用层面包含的隐性价值,相较于版权和商标权,这种情况在专利中尤其明显。
因此,应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隐性价值显性化的新型估值方式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则需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即评估知识产权被商业化以后能否在未来足以支付投资人本息或红利的现金流。
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各个环节的当事人较多,各种不确定因素也相应增多,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而言,不管是在信息披露内容、民事主体还是法律责任的分配上,均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因此应建立贯穿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涵盖参与运作的全部当事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如,发起人须在证券化全过程中,承担向投资者披露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授权合同类型、授权范围和具体内容、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具体履行方案等信息的义务。
转让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对于转让注册商标,我国规定的是核准制,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才能生效。这意味着,如果仅仅签订转让协议,未经核准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是一个公司的品牌形象,是公司产品的标识,是公司在社会上市场上的“面子”,是公司与消费者建立连接的重要工具与渠道。说到拥有商标,大家一定会先想到自己去注册一个商标,可是平底起高楼谈何容易,且不说注册一个商标短则一两年,长则三四年,就算注册成功了,也没有知名度,需要大量的广告和宣传,而这么一折腾,或许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战略发展了。所以,如果你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进,大可以购买一个市场中存在的商标,或者你也可以当底下的那个巨人。这就涉及到商标转让问题企业在转让注册商标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转让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对于转让注册商标,我国规定的是核准制,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才能生效。这意味着,如果仅仅签订转让协议,未经核准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里的原因与商标许可使用时基本类似,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
(3)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将与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一般要求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应当来自同一经营者,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对于本规定,在实践中,应该格外注意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但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情况。比如某一酒厂在33类白酒和32啤酒上拥有注册商标。如果这两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话,虽然白酒和啤酒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也应当一并转让。
(4)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不能转让。这主要是因为某些注册商标是在巴中商标注册人满足了一些特定条件时,才授予的,比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大都如此。如果这些注册商标被转让给了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显然会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如果某注册商标中包含了一个地名,将其转让给非当地的受让人,显然会误导公众,商标局当然不会核准转让。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合法取得”的举证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法院在审查经营者是否构成合法取得涉案商标时主要围绕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尽到审慎地进货审查义务。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合法取得”的举证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法院在审查经营者是否构成合法取得涉案商标时主要围绕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尽到审慎地进货审查义务。
巴中商标注册公司提醒经营者对进货产品的审慎审查义务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法律虽未强制规定但作为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审查义务;第二方面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审查义务;第三方面为法律规定之外的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审查义务。
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并未规定审查义务的,法院会结合自身经验审查经营者一般进货时作为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基本审查义务,商标注册公司讲解具体包括:供应商基本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留存、生产商基本生产资质证书复印件的留存、涉案商标的购销合同及合同相关的票据等。另外进货价格是否与涉案商品实际市场进货价格相差不大也会成为审查的重点之一。
存在法律强制性的审查义务条款的,法院一般就经营者是否尽到该义务而确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例如,对于酒类零售商而言,应当严格按照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留存供应商、生产商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并做好相关登记。
下一篇:巴州区商标申请类型有哪些?
最新文章
- 平昌公司注册商标的经济考量与费用分析[ 2024-08-17 ]
- 平昌公司注册商标费用详解[ 2024-08-17 ]
- 巴中公司专利申请中需重视的实务要点[ 2024-08-17 ]
- 巴中公司专利申请需了解的核心要点[ 2024-08-16 ]
- 平昌公司注册商标的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 2024-08-16 ]
- 平昌公司注册商标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2024-08-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