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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公司商标转让申请可以撤回吗?

作者:巴中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5 08:11:48

注册商标是否成功,取决于了很多因素,若是其中一点没有达标,商标就可能面临不予注册的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巴中商标注册,怎么判断是否可以注册?

我司主要总结了四点:1、在先注册商标;2、近似商标;3、商标名是否触犯《商标法》;4、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以上的四点是主要决定你的商标是不是可以注册的主要因素,若是触犯了上述某一条,那就是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以上这四点商标注册规则。

第一点,众所周知,商标主要分为45大类,每个大类下面还分有不同的小类,而商标申请则是需要细化到这些小类上,官方规定,注册商标的时候可以选择一个大类里的十个小类,增加一类则需要加钱。而根据《商标法》规定,同样的大类可以拥有多个商标,但是小类不予重复。

第二点,商标近似也是现在不少申请人头疼的问题。随着常用汉字越来越少,商标近似的可能也就越来越大。近些年,商标近似的案例数不胜数,即便成功注册了一枚商标,可能也会面临商标纠纷。在商标审查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商标近似出现的概率也会越来越低。

第三点,商标注册也有着时代的背景,我国的《商标法》在不断的更新、细化、优化,有不少商标,现在已经无法成功注册了,譬如带地名的上海等等。在不断优化《商标法》的过程中,一些原本可以注册的词汇,如今都不能在申请了。

第四点,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商标代表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能使消费者记住您的品牌。我国巨大的市场给投资者提供了无限的商机,亦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注册商标,将使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得到法律保障。商标保护不仅是打造品牌和占据市场的利器,更是企业创造利润的必要措施。

很多人不重视商标申请日的确定,对与巴中商标注册来说,申请在先,拿证的计划大大增加。下面小编为你详解申请日是怎么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或者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的原则: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收件的日期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四)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五)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商标注册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1、巴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商标后期专用权的所有人,国家对商标注册人有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并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专用于其提供的服务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申请代理选择:我国的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和当事人直接办理双轨制,即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愿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自行办理。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代理。

3、商标注册条件符合:我国对注册商标的要求也比较严格。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商标才能申请,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

1)商标构成要素:商标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和易识别性。《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便于识别。

2)商标禁止条款:商标法对商标命名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其中明确禁止使用的商标名称,如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文字、数字等,与国家有关的敏感词汇,明令禁止。

一、商标署理组织需求刊出其经营挂号的,应与托付人就未完成署理事宜签定停止托付协议或许经其赞同与别人签定转托付协议。商标署理组织刊出经营挂号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结算请求书(写明请求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2.工商挂号部分出具的刊出挂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挂号部分印章);

3.署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事务的清单;

4.证明经办人有权处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请求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结束后予以退回。

二、商标署理组织依法处理改变手续后,应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有关署理信息改变手续,商标署理组织怠于告诉的,自行承担由此发作的法令结果。

1.改变名义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名义请求书;

b.挂号机关出具的改变证明原件,或加盖挂号机关印章的公司改变档案复印件;

c.改变后的经营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处理改变居处信息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居处请求书;

b.能够证明其居处发作改变的有效法令文件和复印件(包含经营执照原件或许挂号机关证明或许通过公证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等等)。

3.改变联系电话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4.改变其他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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