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商标注册的误区有哪些?
实践发现,在进行巴中商标注册的时候,注册成功率是非常低的,还不到百分之六十,商标注册之所以被驳回,大部分都是由于存在细节方面的误区,导致申请人前功尽弃。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巴中商标注册的误区有哪些。
1、包含图形元素。在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商标中包含了图形元素的话,就不能注册成功了。商标是可以由数字,汉字,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它们也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但是很多朋友在认识上有一些误区,认为应该有个图形才好,才算是一个完整的商标。
2、其实,在商标注册的时候,不一定要加上图形才完整,有时候就是因为加上了图形,才被驳回的;因为图形不能进行精确的查询,另外,在审查组合商标的时候,文字部分是和图形部分分开审查的,如果图形部分相似的话,就被驳回了;大家不妨注册两个商标,一个是文字标识的,一个是图形加文字标识的,这样能够降低很多的风险。
3、包含拼音注释。如果商标的英文部分和之前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话,也是会被驳回的,大家在商标注册之前,要对英文部分和汉字进行充分的近似检索,该舍弃的,一定要舍弃,以防因小失大。
4、使用汉字不规范。很多朋友在商标注册的时候,为了达到美观的目的,常常会把汉字给简化处理了,这就是相当于把零部件弄丢了,这样也算不成功的。
商标注册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以上几种误区,要正确使用图形,或者是尽量不使用,要规范的使用汉字,如果想使用成语的话,也要规范使用,尽可能的不使用双关语或者是谐音等取巧的方法进行商标注册。
欧洲专利申请与国内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类型之中没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有在国内才能进行,在欧洲只能申请发明和外观。
欧洲专利申请有哪几种类型?
1、 欧洲发明专利
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2、欧洲外观设计
欧洲外观设计专利是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 28个国家有效。 欧盟28个成员国包括: 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
欧盟外观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准备资料;
(2)提交资料;
(3)专利审查;
(4)专利公告;
(5)延期公布(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立刻公布设计,可以要求延迟公布);
(6)授权下证。
欧盟外观专利申请所需文件
1、 申请专利的公司资料,包括英文或是拼音的公司全称,公司的英文地址以及电话传真邮箱等。若是个人申请注册,需要个人的拼音名字,地址,电话,传真和邮箱等。
2、 要注册专利的产品资料以及 jpg格式图片1至7张。
3、要注册的专利类别,欧盟专利类别跟中国一样,或是告之产品的名称。
4、若主张存在国内注册的优先权,需要国内已在先注册的优先权外观设计的官方证明的副本以及对应的英文或法文翻译。此类文件可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据小编多年工作经验了解,商标应该如何注册,应该注册那些类别等相关问题往往都是企业最难抉择的时候,那应该如何解决商标分类问题呢?据小编实践的方法来看,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从创业开始就做好商标布局工作。
当准备为自己的企业注册商标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在哪些类别进行注册。
是的,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现已知的商品分类表一共有45个大类别,首先,你要选择注册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范围的类别。
其次,你要选择未来公司可能涉及的领域。
在这里大家要注意一点,注意选择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起一个好的商标名字,含义不错,琅琅上口,会有很多人都想使用,因此,好的商标对企业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大家也千万不要认为商标注册就是那么容易的,认为解决完商标分类就完事大吉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相关注册条件大家可能认为只要自己了解了就可以进行注册了,其实最正确的方法就是寻找代理机构进行注册,更好的把控注册细节,让成功率提到最高。
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被商标局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不进行答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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